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931号
申请人:山东澳玉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1188号豪德贸易广场4012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UY2WD0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龙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290号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690450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468.14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468.1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5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