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50号
原告:江苏鑫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8249379A。
法定代表人:杨琪,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为群,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良,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68446214。
法定代表人:蒋晓涛,职位不详。
原告江苏鑫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