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50号-1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8249379A。
法定代表人:杨琪,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为群,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良,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68446214。
法定代表人:蒋晓涛,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世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海方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