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第一分公司、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M1EK5E。
法定代表人:付顺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97545C。
法定代表人:常元贵。
原审被告: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99945409F。
法定代表人:徐红梅。
上诉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装业贵州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泰公司)、原审被告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9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建装业贵州第一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驳回昕泰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一、建装业贵州第一分公司与昕泰公司关于管辖的约定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条款,因为《佛山市昕泰装饰材料铝单板购销合同》系昕泰公司的提供的格式版本合同,且该合同的签订地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龙泉常青藤国际花园二期B栋2-15-1号,而非在佛山南海签订。故关于管辖约定的条款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条款,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两被告均不在佛山市,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二、建装业贵州第一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总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破产重整,在2021年4月12日受理了破产申请。昕泰公司仅需向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可,即使提起诉讼,本案也应当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虽然昕泰公司在本案中未将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建装业贵州第一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分析,建装业贵州第一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本案系建装业贵州第一分公司二审提交新的证据而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90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少锋
审 判 员 黄 维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欧阳莹
书 记 员 金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