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8039号
原告:贵州罗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飞。
被告: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梅。
被告:周义刚,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贵州罗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本案由本院管辖提出异议,经原、被告协商一致书面同意选择被告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被告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