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2诉前调2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席宪强。

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鲁1422诉前调28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32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封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申请解除对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32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