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22执保113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
法定代表人:席宪强。
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22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2035203xxxxxxx31000156存款3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