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2诉前调280号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席宪强。

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32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32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