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0552号之二
原告:遵义宝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北部星座B栋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GYC6M9C。
法定代表人:王正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娟,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阳光花园C区1号楼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99945409F。
法定代表人:徐红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昭斌,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宝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遵义宝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待后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宝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宝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00元,由原告遵义宝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阔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继芬
书 记 员 张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