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8039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罗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辰月,贵州晨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贵州晨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梅。
被申请人:***,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贵州罗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罗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查封、保全二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账户,以价值1523273.33元为限。申请人贵州罗瑞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23273.3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罗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期间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由,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3273.33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3273.3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