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0302民3677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活泼,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富吉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二堰街办人民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诉被告湖北富吉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富吉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已为原告***垫付的全部医疗费外,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因提供劳务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04元,实际收取452元,由被告湖北富吉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