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46962746,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孙桦。
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MG15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工业集中区园区北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关于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与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曰立案执行。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苏04执4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路××丰田路南侧地块[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7号]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执417号案件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路××丰田路南侧地块[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7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 澍
书 记 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