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

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5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46962746,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孙桦。
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MG15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工业集中区园区北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关于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与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以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13执35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 澍
书 记 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