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46962746,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孙桦。
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MG15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工业集中区园区北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关于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与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7782729.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