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46962746,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孙桦。
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MG15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工业集中区园区北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关于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与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1)苏04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