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

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4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苏04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苏(2017)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257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坐落于金坛区××路××景华路的共计202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联案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处理,申请将本案指定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主要财产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孔裕华
审 判 员 范之昕
审 判 员 张 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林熙
书 记 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