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9512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
法定代表人:潘朝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洋,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吕俊杰
书 记 员  陆尽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