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财保36号
申请人: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潘朝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百花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金雪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4100万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4100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云奇
书 记 员 李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