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2民初573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孙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东浒建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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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