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14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3日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王燚,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生,农民,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26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鑫,定西市中小微企业商会会长。
原告***与被告王燚、***、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经公告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小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8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7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翟 婷
审 判 员 景利军
人民陪审员 毛晓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