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隆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02执3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隆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西二十铺丰和沟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商业一条街建行隔壁小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隆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了(2023)甘1102民初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隆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3803835.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421元及执行费40438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隆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102执348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隆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