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执保1310号
申请人:溧阳华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1427075F。
法定代表人:王明达。
被申请人: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0984061W。
法定代表人:赵菊荣。
申请人溧阳华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1万元,保单号为103521919201900190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储丰钢板仓设备制造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