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宸远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宸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3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京占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89号时光俊园第2、3栋1单元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宸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九畹溪镇周坪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京占吊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宸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宸远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吊车租赁费5100.00元及利息50.00元(从2020年05月13日至2020年07月08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费50.00元),本院已将案款5175.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已发放执行案款专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854号案件执结。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岑

书记员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