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宸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湖北宸远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27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周,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宸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九畹溪镇周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066049XQ。
法定代表人:吴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宸远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