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527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秭归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新区车管所综合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094097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松柏,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秭归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秭归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270111365444。
法定代表人:熊作万,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秭归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秭归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鄂0527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7776601.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秭归县公路管理局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工程款7776601.9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秭归县公路管理局负担本案执行费66283元;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公路管理局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