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7财保12号
申请人:秭归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新区车管所综合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09409742。
法定代表人:颜伏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松柏,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秭归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申请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2046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秭归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秭归县公路管理局的“秭归县两河口至梅家河公路改建工程”的未结工程款7776601.9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秭归县公路管理局的“秭归县两河口至梅家河公路改建工程”的未结工程款7776601.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秭归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