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终3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秭归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新区车管所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09409742。
法定代表人:颜伏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松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319314。
法定代表人:李洪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20468W。
法定代表人:葛忠。上诉人秭归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秭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2019)粤0703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蓬江法院于2020年6月13日向秭归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秭归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秭归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李 翔
审 判 员 叶毅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婧
书 记 员 赵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