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6民初731号
原告: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45号9层910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林,云南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耿马县导航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汤永斌,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日期截止到2020年7月17日止,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截止2020年7月29日,原告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既未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诉讼费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代凤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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