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新起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1900号
原告:攀枝花市新起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8VNFFX7,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奥林匹克北路8号D座3楼C区13号。
法定代表人:马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64274342A,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霖雨路295号春之城C2Q栋0203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维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新起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向攀枝花市新起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公司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攀枝花市新起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在撤诉申请中表示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纠纷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新起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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