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全、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民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林,云南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45号9层910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林,云南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朱建军,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联盟公寓)。
原审被告: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延长线临沧市消防支队班干部统建住房一幢C1=2号。
负责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林,云南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艾诗林根卢浮郡2单元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女,1975年8月6日生,土家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郭应林,女,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上诉人**全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建军、原审被告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原审被告云南通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郭应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6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6民初7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鸿武
审判员  龙 伟
审判员  杨宇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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