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3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贵安泰建材有限公司,91520393MA6E774T0A,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中山社区青坑组;
被执行人: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91520323095479228G,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雅泉大道(绥阳县商会大厦12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生效的(2021)黔0323民初1473号判决,于2022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有(写明收入数额)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世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