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3民初247号
申请人: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鱼芽村麻窝组。
经营者:杨富淇,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麒,贵州习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申请人: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雅泉大道(绥阳县商会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95479228G。
法定代表人:余登锋,公司经理。
原告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并冻结对被申请人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9,5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担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并冻结对被申请人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9,5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