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3民初247号之一
原告: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鱼芽村麻窝组。
经营者:杨富淇,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麒,贵州习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雅泉大道(绥阳县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95479228G。
法定代表人:余登锋,公司经理。
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与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6日作出(2022)黔0323民初247号民事裁定,通过网络查控并冻结对被告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9,5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0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9,531.00元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措施。
案件申请费1,617.65元,由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淑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成应
书 记 员 吴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