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3民初247号之二
原告: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鱼芽村麻窝组。
经营者:杨富淇,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麒,贵州习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雅泉大道(绥阳县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登锋,公司经理。
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与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2日立案。原告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0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2.96元,减半收取计2,296.48元,由汇川区祥瑞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李淑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成应
书 记 员 吴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