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2213号
原告:***,男,1987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男,198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男,197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魏德康,男,1976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徐建,男,1970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雅泉大道(绥阳县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登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生,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绥阳县鑫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冯检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坤,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安辉,男,1971年10月12人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第三人:贵州旭奔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蒲场镇蒲场村
法定代表人:黎元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徐建、魏德康、**、***与被告***、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绥阳县鑫港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何案辉、贵州旭奔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写明中止诉讼的事实依据)被告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生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次密接触者,无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写明中止诉讼的理由)防止疫情的蔓延,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淑玲
人民陪审员 周亚丽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成应
书 记 员 吴洪源
审 判 员 李淑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