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阳巨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文扬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后勤,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红,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阳巨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郑场镇狮山村。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方明,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审第三人: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雅泉大道(绥阳县商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余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生,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绥阳巨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方明、贵州聚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裁判文书的补正,限于裁判文书中,存在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写等与原本不相符合的情况和其他笔误,补正裁定应当严肃审慎,不得涉及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且不得与原裁判发生冲突或者引起歧义。本案中,原审作出的(2020)黔032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一、由贵州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绥阳巨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2802757.00元、资金占用费1161032.4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个月内付清;二、驳回绥阳巨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原审又重新查明相关事实,并作出(2020)黔0323民初15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重新查明的事实及原审判决主文金额进行补正,补正后的第一项判决主文为:贵州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绥阳巨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1904965.00元、资金占用费911241.6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个月内付清。该补正裁定实质变更了原审判决内容,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1590号之一民事裁定;
三、本案发回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98.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贵州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马天彬
审 判 员 陈 娜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慈毅
书 记 员 肖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