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西路9号万星嘉和时代3号楼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9J96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43号新都会财经广场12层C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5010007975769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8)闽068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以与被上诉人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5540元,由上诉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戴旭
审判员***
二〇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