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安水头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民辖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水头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滨海御景城10号楼三层及三层夹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43号新都会财经广场12层C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南安水头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4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安水头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工程内容属于装修,应属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协商解决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约定的福州市人民法院应属于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约定,原审认定管辖约定不明并不正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南安水头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安市,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原审裁定驳回南安水头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