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住所
地福建省**县濉溪镇河南西路36号万星首府4号楼二层及夹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2XPL3W5R。
法定代表人:王乾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43号新都会财经广场
12层C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797576974。
法定代表人:周衣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县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一(福
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县华彩
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30
民初4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县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
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
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3.1条约定了发生纠纷向福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
州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案涉
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施工内容涉及
装修,不属于建设工程类施工范畴,不适用专属管辖条款,当事
人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
起诉材料来看,本案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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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
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
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讼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属无效条款。讼争工程所在地位于**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
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
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历
审判员 吴良盛
审判员 林玮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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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
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
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
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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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
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