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执恢5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43号新都会财经广场12层C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501000797576974。
法定代表人:周衣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光辉、林嫩妹,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西路9号万星嘉和时代3号楼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9J9630。
法定代表人:王乾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681执恢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贤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