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银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7547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日出生,住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涌,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宇,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岷生。
被告:江苏雅仕园食品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鸡湖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召娥。
原告***与被告***、江苏银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雅仕园食品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346元,减半收取111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7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民
人民陪审员  齐桂荣
人民陪审员  姚长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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