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与甘肃金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甘1002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丁晓峰。

委托代理人:李永盛。

委托代理人:帅涛。

被执行人: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明。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环罚字[2019]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9年11月15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市直机关北区海绵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由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场地内部分土方裸露,未覆盖到位,施工过程未进行洒水抑尘。2019年11月21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被执行人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了庆环改字(2019)5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对施工场地内渣土堆、砂石堆、开挖道路进行完全覆盖,施工时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并于2019年11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附整改后照片上报庆阳市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11月22日,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环境保护整改回复。2019年12月12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并经庆阳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了庆环罚告字(2019)5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9年12月24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被执行人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2019年12月30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以庆环罚字(2019)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其如果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3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被执行人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2020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庆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对被执行人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催告,2020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20年8月5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庆环罚字[2019]56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环罚字[2019]5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晓华审判员党鸿运审判员赵坚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