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24执保26号
原告:***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水县乐蟠东路庆林家园七号楼一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梁秀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育佳,甘肃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嘉鑫国际建材城D区1栋5楼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明,经理。
***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727××××0311账户内的192478.4元存款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确保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照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4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727××××0311账户内的存款19247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永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