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3082号
原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
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嘉鑫国际建材城D区1栋5楼3-9号。
法定代表人:**2,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3。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
原告**1与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3元,减半收取计2996.5元,由**1负担。
审 判 员 王  双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贺旭梅
书 记 员     赵艺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