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3民初236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石荣旺,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峰区嘉鑫国际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王涛明。
原告***与被告***、石荣旺、甘肃金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53元,退付原告153元。
审判员  王奇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左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