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3诉前调确5号
申请人:华池县乡村振兴局。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柔远镇中街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中街6号,系华池县乡村振兴局职工。
申请人: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新宁村庙咀新村2排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华池县五蛟镇***村***组14号,农民。
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华池县乡村振兴局与申请人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池县乡村振兴局(甲方)与申请人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24日经华池县人民法院诉前委托华池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华池县乔川乡***村部**至**至货场梁村组通组砂石道路工程华池县财政局决算工程款为688100元,经调解下浮8%,结算金额为633052元;华池县乔川乡***村任岔组***土基道路工程华池县财政局决算工程款为93100元,经调解下浮8%,结算金额为85652元;华池县乔川乡章渠子村许河村组土基道路工程华池县财政局决算工程款为97700元,经调解下浮8%,结算金额为89884元;华池县乔川乡章渠子村许河漫水桥新建工程华池县财政局决算工程款为453600元,经调解下浮8%,结算金额为417312元。以上四项工程结算金额共计1225900元。
二、付款期限: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367770元,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367770元,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490360元。乙方同意此付款期限为初步约定期限,具体付款时间由甲方向县财政提出申请,以县财政拨款时间为准。
三、本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协议提出反悔。
四、本协议共两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华池县乡村振兴局与申请人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经华池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