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9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江苏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1181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181014486435U,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

法定代表人潘云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国玉、王利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039577571,,住所地丹阳市门第一路(许岗)

法定代表人陆国泉。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丹自然资罚2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2日作出〔2020〕丹自然资罚2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0年5月擅自占用延陵镇联兴村的7.83亩土地平整场地,堆放砂石料,后因环保要求以及357省道、122省道项目需要,于2019年6月建钢架棚。根据规划确认,该宗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83亩,属允许建设区。根据地籍确认,土地地类情况为:耕地6.01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64亩,其他土地0.18亩。该宗地已于2019年12月9日办理了转征收手续,文号为苏政地[2019]4356号,实际地类已转为建设用地。被执行人的违法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参照《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决定: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延陵镇联兴村的7.83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8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地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26085.3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第1项,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呈批表、执法人员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勘测定界图、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调查面积成果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违法案件审理记录、非法财物移交书、没收非法财物清单、行政处罚暨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苏政地[2019]4356号批复等。

本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作出非法财物移交书,并于同年6月10日将没收的非法财物移交丹阳市财政局处理。2020年4月22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26085.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仅缴纳了罚款,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主文第1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2020〕丹自然资罚2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第1项,由申请执行人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丹阳市延陵镇人民政府或丹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徐云方

审 判 员 薛文婷

审 判 员 郦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陈**萍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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