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承慧,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松,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白兔镇海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上荣村53号。
经营者:巫红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飞,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红海,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飞,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门第一路(许岗)。
法定代表人:陆国泉,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句容市白兔镇海顺建材经营部、巫红海、江苏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8元,减半收取7609元,由***承担。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徐 达
审 判 员 葛荣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宏敏
书 记 员 戴葩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