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2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敖虎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徐领柱,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4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3民初45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0000元,剩余案款930000元及执行费12735元,本院依法扣划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民初45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