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3514-1号
原告: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冬,该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领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舜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653.5元,保全申请费25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复萍
审 判 员 徐向云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
二○一九 年 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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